(2017年9月29日上饶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健全监督机制,增强监督实效,督促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认真办理县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及《上饶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督办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议意见,是指县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后,对不需要做出决议、决定的事项,向“一府两院”提交的限期办理或答复的综合意见和建议。审议意见是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重要载体,加强审议意见的督办反馈,对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提高工作质量,促进问题的解决,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 审议意见由县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在常委会会议结束后7日内,根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汇总、整理,最后形成审议意见书,以常委会文件形式印发至“一府两院”及其相关部门。
第四条 审议意见的督办反馈遵循对口负责的原则。审议意见交“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后,对口的县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委员会要及时了解掌握审议意见的办理情况,督促抓好落实。
第五条 “一府两院”应当在收到审议意见后4个月内,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书面报告。
“一府两院”提交书面报告20日前,应当由其办事机构将报告送交县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县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应当认真开展调查,并在7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并反馈。
第六条 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的反馈材料要突出对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采取了什么措施,解决了什么问题;对现行条件下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做出具体说明,并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两院”主要负责人签署。
第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听取审议意见反馈汇报后,对其办理落实情况按照“满意、不满意”两个档次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满意票达不到60%以上(含60%)的单位责成整改,并在4个月内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整改情况,经再次测评仍为不满意的,将依法启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或者撤职案等刚性监督方式。
第八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2012年5月13日上饶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上饶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督促办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上饶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