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29日上饶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增强人大监督实效,促进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和《上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题询问,是指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县人大代表可以对议案和有关报告中不清楚、不理解、不满意的问题,向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提出询问,“一府两院”分管领导、县政府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三条 专题询问坚持党的领导、实事求是、民主公开、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四条 专题询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组织实施,县人大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委员会负责承办具体工作。
第五条 专题询问议题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后,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告知“一府两院”。
第六条 专题询问的实施方案由议题相关的县人大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制定,经县人大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同意,提交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专题询问前,县人大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应当组织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参加询问的县人大代表针对相关议题开展调研,并形成书面调研报告提交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县人大代表在调研中,可以进行现场询问。
第八条 在广泛调研和征求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县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由相关的县人大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委员会拟定询问问题,提交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
第九条 专题询问的主体是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到会的县人大代表,具体人选由选任联工委提出,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参会的其他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县人大代表要求提问,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以提问。“一府两院”分管领导、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回答询问。询问以“一问一答”模式为主,也可“一问多答”。询问人对回答不尽满意的,可以适当进行追问。
第十条 专题询问主要采取会议询问的方式进行,会议询问由县人大常委会分管的副主任主持,并就回答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
第十一条 对在专题询问满意度测评中满意票达不到60%以上(含60%)的单位责成整改,并在4个月内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整改情况,再次测评仍为不满意的,将依法启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或者撤职案等刚性监督方式。
第十二条 专题询问情况通过县内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上饶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