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29日上饶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县人大常委会满意度测评工作,促进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上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满意度测评工作办法》和《上饶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县人大常委会审议议题的“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一府两院”研究处理和整改情况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执行常委会决议决定情况报告、代表建议办理情况报告以及县人大常委会开展的“一年三问”、工作评议、专题询问回答情况。必要时,主任会议可以决定调整满意度测评项目。
第三条 常委会应组织组成人员和县人大代表对拟测评项目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研,充分了解该项工作。
第四条 参加测评的主体是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一年三问”、专题询问会议的县人大代表也可参加测评。
第五条 参评人员在测评中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满意度测评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否如实反映工作情况;
(二)查找的问题是否准确;
(三)采取的措施是否可行;
(四)整改落实执行办理是否到位;
(五)其他需要测评的内容。
第七条 满意度测评采取无记名投票或电子表决器表决方式。
第八条 参评人员在对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时可以在“满意”、“不满意”两个等次中选择一个等次,不选择、多选择或者书写内容无法辨认的视为弃权,不纳入计票范围。测评当场计票、当场宣布结果。
满意票占到会测评人数60%以上(含60%)的为满意,报告予以通过;否则为不满意,报告不予通过。
第九条 报告未通过的单位责成整改或继续整改,并在4个月内向县人大常委会再次报告工作或整改情况,再次测评仍为不满意的,将依法启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或者撤职案等刚性监督方式。
第十条 常委会办公室于会议结束后的七日内将满意度测评结果报县委、印送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是垂直管理的部门,抄送其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上饶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