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更好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保障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提高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主任会议由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组成,负责处理人大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三条 主任会议由人大常委会主任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根据工作需要,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各专(工)委、办公室负责人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由常委会主任决定。
第四条 主任会议必须有会议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参加,始得召开。主任会议实行集体负责制,讨论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主任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取得会议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第五条 主任会议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原则上每月至少召开一次。
第六条 主任会议的议题、开会日期,由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拟定,人大常委会主任确定。
第七条 主任会议处理常委会下列重要日常工作:
(一)决定常委会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拟定常委会会议议程、日程草案,提请常委会会议通过;决定常委会会议列席和旁听人员。
(二)向常委会会议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对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交付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安排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对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以及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四)通过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根据需要,可以对有关工作组织视察或专题调研。
(五)在常委会会议期间,对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质询案,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答复,并决定答复时间、地点和方式。
(六)听取常委会工作机构对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和乡镇人大不适当的决议、决定的审查报告,决定处理方式。
(七)通过常委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部署列入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的各种检查、视察活动;确定常委会执法检查的方案;讨论修改常委会执法检查组的执法检查报告,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交由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必要时,可将有关机关研究处理的情况报告提请常委会审议,或者由常委会组织跟踪检查。
(八)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提请常委会审议。
讨论人民群众和人大代表对“一府两院”及其工作人员重大问题的申诉和意见,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提出其他处理意见。
(九)向常委会提出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
(十)依法提名推荐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人并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一)讨论研究乡镇人大主席团的请求或报告。
(十二)拟定县人代会的召开日期、议程草案及有关建议事项,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三)组织起草和讨论向县人代会所作的工作报告,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四)讨论县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的工作方案和指导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的工作意见,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五)提出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人选,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六)拟定常委会全年工作计划,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七)听取常委会工作机构的工作汇报,讨论决定常委会机关的阶段性工作安排,研究决定常委会及机关自身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十八)根据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的需要,听取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有关专题汇报。
(十九)召集和主持常委会与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工作联席会议,互通情况,听取对常委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县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处理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八条 召开主任会议时,会议组成人员都应按时出席会议。
第九条 主任会议举行会议一天前,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将会议的议题、开会的时间通知出(列)席会议的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十条 主任会议决定的事项需要行文时,由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或有关工作机构起草,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签发。
主任会议由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确定专人作会议记录。主任会议讨论的重要问题和决定的事项,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公开发布。
第十一条 主任会议议定的事项,由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办理,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督促落实,并协调处理实施中的事务。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